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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投资者确认须知 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:"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国领资产谨遵规定,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投资基金产品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...